(2016)豫14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被执行人曹某,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