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732号原告牛某某,1977年3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体育小区1单元505室。被告李某某,1976年1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市道外区体育小区1单元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玥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