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5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有所悔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