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星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花、徐仁礼、牛立新、秦莹莹、张梅、张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河南星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花,徐仁礼,牛立新,秦莹莹,张梅,张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保411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负责人韩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婵娟、杨方(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星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被申请人河南华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85号注协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仁礼。被申请人徐爱花。被申请人徐仁礼。被申请人牛立新。被申请人秦莹莹。被申请人张梅。被申请人张岚。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星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爱花、徐仁礼、牛立新、秦莹莹、张梅、张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879407.8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郑州仲裁委员会已向本院提交有关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79407.89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徐爱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房屋一套。三、查封被申请人徐爱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徐爱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房屋一套。五、查封被申请人徐仁礼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房屋一套。六、查封被申请人徐仁礼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