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礼华与王立明、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华,王立明,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652号原告陈礼华。被告王立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淑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煦,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华与被告王立明、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立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28日,原告陈礼华以一时难以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明、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礼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华撤回对被告王立明、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礼华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