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国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会,女,1955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小平,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会及其辩护人胡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国会请张某某、王某某等工人在自家坝子坎下与邻居但某某房屋毗邻的空地上修路打基础。因修建道路预留道路宽度的问题,被害人但某某赶来与之发生争执后,但某某见陈国会仍未停止施工,就将工人刚砌好填平的直径1米的水泥井内混凝土中的砖石刨出来扔在井外,欲阻止施工。被告人陈国会则向但某某捡拾的地方扔回废旧砖石,其所扔砖石将但某某的左手食指砸伤,造成其左手食指毁损伤,于2015年1月5日行截指术、缩短缝合术。经鉴定,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国会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陈国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国会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国会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但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但某某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国会从轻外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国会雇请张某某、王某某等工人在自家坝子坎下与邻居但某某房屋毗邻的空地上修路打基础。被告人陈国会与被害人但某某因修建道路预留道路宽度的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害人但某某见被告人陈国会仍未停止施工,就将工人刚砌好填平的直径约1米的水泥井内混凝土中的砖石刨出来扔在井外,阻止被告人陈国会施工。被告人陈国会则向被害人但某某捡拾的地方扔回废旧砖石,其所扔砖石将被害人但某某的左手食指砸伤,造成被害人但某某左手食指毁损伤,并于2015年1月5日行截指术、缩短缝合术。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但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被告人陈国会与被害人但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陈国会自愿赔偿被害人但某某的经济损失29000元。被害人但某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国会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前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国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但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文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历,医药费专用收据,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赔偿协议书、收条及撤诉申请书,被告人陈国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会因未能正确处理与但某某之间发生的纠纷,故意伤害但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会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会赔偿了被害人但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但某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国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国会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国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国会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但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但某某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国会从轻外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勇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雨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