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艳波诉桑胜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222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桑某某,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桑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孙 冰审判员 秦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