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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开始在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X号经营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内设有两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一台麻将赌博游戏机及一台苹果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内查获两名赌博人员庞某某、吴某某,并现场扣押了赌博游戏机四台。根据四台游戏机积分兑算,陈某某利用游戏机为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122.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清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36122.8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X号经营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内设有两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一台麻将赌博游戏机及一台苹果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该游戏机室内查获两名赌博人员庞某某、吴某某,并现场扣押了赌博游戏机四台。其中吴某某参与赌博的斗地主赌博游戏机显示洗分250800、开分499600、退分250900、进分499600、局数19672,另外一台斗地主赌博机显示洗分450100、开分884700、退分450100、进分884700、局数32005,麻将赌博游戏机的总额记录显示总玩分数2190、玩家中奖分数1742、玩家押注分数1224、百分比79、总玩次数126、玩家中奖次数38、电脑中奖次数35、总投分数600、总退分数0,苹果赌博机显示的赢利分数为39108分。根据四台游戏机积分兑算,陈某某利用游戏机为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142.8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发现陈某某等人涉嫌赌博,遂依法传唤并作受案登记。2、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局赤坎分局于2015年11月26日对陈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发现陈某某等人在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X号游戏机室涉嫌赌博,遂依法传唤。4、人口信息资料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陈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2日,在作案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其在户籍辖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陈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998元、游戏币130粒、斗地主游戏机2台、麻将游戏机1台、苹果游戏机1台。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赌人员吴某某、庞某某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人民币12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5日19时许,我走进北桥路X号游戏机室,向陈某某提出想参与麻将赌博游戏机赌博,交给她10元,她给我20粒游戏币,我将这20粒游戏币投入斗地主游戏机,显示200分。扑克游戏机共有8个押注点,押中为赢,最大押注40分,最小押注5分,赔率为1赔2分至1赔10分不等,约十几分钟,机内显示剩余15分,当我继续押注时,公安机关来检查,当场查获我、庞某某、陈某某。斗地主赌博游戏机赔率从1赔1至1赔16不等,若赢取游戏积分后,可以根据游戏积分以每10游戏积分兑换0.5元人民币的比例向陈某某兑换人民币。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5日19时许,我来到赤坎区北桥路X号游戏机室,交给老板陈某某10元,她给我20粒硬币,我将20粒硬币投入麻将游戏机后,显示200分,我每次押注2至10分不等,麻将赌博机共有3个押注点,最大押注10分,最小押注2分,赔率为1赔2分至10分不等,1粒硬币代表5角钱,表示10分,玩一会儿被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我从“建明”手上接下赤坎区北桥路X号游戏机室,每天约有5名赌客来玩,每天盈利100多元。2015年11月25日晚20时许,庞某某、吴某某先后交给我10元参与麻将赌博机、斗地主赌博机玩,我分别交给他们20个游戏币,并向他们说明赢取游戏积分的规则,按每10分等同于人民币0.5元的比例兑换人民币。当晚查获其中吴某某参与赌博的斗地主赌博游戏机显示洗分250800、开分499600、退分250900、进分499600、局数19672,另外一台斗地主赌博机显示洗分450100、开分884700、退分450100、进分884700、局数32005,麻将赌博游戏机的总额记录显示总玩分数2190、玩家中奖分数1742、玩家押注分数1224、百分比79、总玩次数126、玩家中奖次数38、电脑中奖次数35、总投分数600、总退分数0,苹果赌博机显示的赢利分数为39108分。斗地主赌博游戏机营业记录页面上显示的进分指的是赌客投入的分数,而退分指的是赌客退分的分数,用进分减去退分就是这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赢利的分数,如吴某某参与赌博的那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退分是250900分、进分是499600分,用进分减去退分,得出248700分,这就是这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的赢利分数,如果再按每10游戏积分等同于人民币0.5来计算的话,吴某某参赌的那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共赢利12435元;另外一台斗地主赌博游戏机共赢利21730元;麻将赌博游戏机利用总投分数减去玩家中奖分数得出麻将赌博机的赢利分数,根据这个计算方式,麻将赌博机的赢利分数为448分,即赢利为22.4元,而苹果赌博机赢利分数为39108分,即赢利为1955.4元。(四)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赤坎区北桥路X号进行勘验并拍照。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约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人民币1998元、游戏币130粒、斗地主游戏机2台、麻将游戏机1台、苹果游戏机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汉审判员 王俊恩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五、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