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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11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安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并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5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没有经常殴打原告,也并未出轨,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安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4年4月分居。2014年12月被告涉嫌贩毒被刑拘,2015年7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现被告仍在服刑期间。2016年2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2015)烟芝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认识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感情基础尚可。虽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因被告犯罪入狱服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被告积极改造,悔罪自新,双方共同珍惜以往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子女利益,重归于好,其家庭仍将是幸福的。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