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中兴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29号申请人:濮阳市中兴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聚林,职务:经理地址:濮阳市东环106国道路东。被申请人: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广,职务:经理地址:濮阳县集聚区铁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濮阳县王称堌乡政府存放的工程款130万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濮阳县王称堌乡政府存放的工程款13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提取、转移,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