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君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雍少南、黄培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雍少南,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培珍,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戴尚明,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雍少南、黄培珍、戴尚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雍少南、黄培珍、戴尚明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借款50000元、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雍少南、黄培珍、戴尚明三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雍少南、黄培珍、戴尚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