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振伟与邵小根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振伟,邵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71号申请人:赵振伟,男,1989年3月1日生。被申请人:邵小根,男,32岁。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小根在滑县城关镇明善堂制药厂东侧路北所有的烤漆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贾林旭所有的豫EBA2**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小根在滑县城关镇明善堂制药厂东侧路北所有的烤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物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销售,销售款两日内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账户:滑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35175260010001)。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