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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26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郑某,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小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晶(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