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健与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939号原告:吕健,男。委托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健诉被告界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