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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拴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魏忠爱、郭成人机动车交通和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拴子,郭成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963-1号原告徐拴子,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成人,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拴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魏忠爱、郭成人机动车交通和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拴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成人所有的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蒙K8B3**)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军林自愿以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蒙LXW9**)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郭成人所有的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蒙K8B3**)一辆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李军林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蒙LXW9**)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