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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忠与布贺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布贺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布贺朝鲁,男,蒙古族,牧民。陈忠与布贺朝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布贺朝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贺朝鲁履行(2016)内042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布贺朝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布贺朝鲁在巴彦温都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布贺朝鲁的在巴彦温都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青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