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某、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32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杜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村千字溇自家小店内开设棋牌室,多次招揽章某庚、章某辛、陈某等人以“麻将牛牛”的形式开始赌场,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余元。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章某甲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章某甲供述,证人章某乙、章某丙、范某甲、章某丁、谭某、范某乙、范某丙、章某戊、章某己、章某庚、潘某、章某辛、陈某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三、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元及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四十元,共计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