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因与其哥哥马某乙因土地纠纷而心怀不满,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和庄五队马某丙儿子马某丁栽种的树苗地里,先后两次将马某丁栽种的2286棵王子海棠苗和66棵苹果树苗拔掉毁坏。经鉴定,价值692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陈某某、徐某某、马某甲、公某、曹某、韩某丙、马某乙、卢某、马某丙、白某、潘某某、马某丁、马某戊的证言笔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呼图壁县公安局从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农经站调取的园户村乡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表、证明、呼图壁县公安局从马孝武处调取的园户村镇人民政府关于马某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的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呼价认公字(2013)第37号估价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丁系同胞兄弟,因部分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马某甲不能用正确的方法化解矛盾,且采取偏激的行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经济损失692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4月28日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新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