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原系祥云县祥城镇于官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祥云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沈光辉审判员 韩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