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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士权与顾叶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冯士权,男,1972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顾叶欢,男,1985年4月2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叶欢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冯士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关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