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实、郭淑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实,郭淑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052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支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文实,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郭淑銮,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实、郭淑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淑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涉案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发生于二被告离婚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淑銮的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淑銮的起诉。审 判 长 施 小 容人民陪审员 赖 开 汪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腾 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