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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徐超产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超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71号罪犯徐超产,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3月3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超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超产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6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超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3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715号、第5594号、第7824号、第4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超产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徐超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超产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经济损失未赔偿,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超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赔偿经济损失,未退清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超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