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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1周生义、周忠泉与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义,周忠泉,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21号原告周生义。原告周忠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孟昭芝,该局局长。原告周生义、周忠泉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行政管理案件属于环境资源案件,徐州市铜山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应当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肖 丽代理审判员  王显波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