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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亿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78号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新城堡村。法定代表人韩雪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飞飞,女,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亿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十间房镇尚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守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家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春、人民陪审员琚荣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林审 判 员  赵玉春人民陪审员  琚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子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