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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牛开华诉朱蒙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开华,朱蒙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3935号原告:牛开华,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蒙蒙,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开华诉被告朱蒙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开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蒙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开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开华撤回对被告朱蒙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开华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