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金梅、杜涛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杜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梅,女,1979年8月8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积善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明,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涛(曾用名杜均,绰号杜二娃),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花厂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1日中午2时左右,被害人张某1被被告人王金梅以打牌为由邀约到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期间张某1的朋友罗某来酒店还张某1的钱,也一同被王金梅、杜涛等人在该房间以及市政府新区一旅馆内非法拘禁到次日凌晨1时。被告人杜涛等人以张某1在赌博中作弊为由对其采取扇耳光的方式实施殴打后,通过柜员机和利用pos机取走张某1和其朋友罗某银行卡现金10万余元,被告人王金梅还让张某1写下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被害人张某1、罗某被非法拘禁约12小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其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金梅以被害人张某1曾在打牌过程中作弊赢了自己的钱为由,让王某帮助约人找张某1退钱。王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杜涛帮忙,杜涛又邀约陈某、赵某等人一同前去。同年3月11日中午2点左右,张某1被被告人王金梅以打牌为由邀约至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等人以张某1曾在打牌中作弊赢了王金梅5万余元为由要求张某1还钱,张某1当即予以否认,王某、杜涛等人对张某1实施扇耳光等暴力方式,要求张某1还钱,被告人王金梅还让张某1写下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张某1的朋友罗某来酒店还欠张某1的钱,也一同被拘禁在该房间和市政府新区一旅馆内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在拘禁过程中,张某1和罗某共被搜走现金共7800元,以及被告等人又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刷pos机的方式取走张某1和罗某银行卡现金共计人民币11余万元。被害人张某1、罗某被非法拘禁约12小时。同时查明,被告人杜涛于2015年5月7日主动到东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王某的亲属退还张某1人民币11.7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及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张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王金梅和四名男子非法拘禁,期间抢走其现金4800元,又通过柜员机和pos机取走其现金共12万元,还逼迫其写下15万元的欠条。2、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火花派出所、顺庆区分局的抓获经过,证实王金梅于2015年1月31日被抓获;杜涛于2015年5月7日主动到东南派出所投案。3、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户名张某2)、622*******************(户名罗某)于2015年3月11日至3月12日的取款、消费明细。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王金梅、王某、杜涛、陈某就是拘禁自己的嫌疑人;陈某辨认出王金梅、王某、杜涛就是参与拘禁的嫌疑人;王某辨认出杜涛就是与其一起参与拘禁张某1的嫌疑人。4、张某1、王某、王金梅的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三人于2015年3月11日自12日期间有通话的情况记录。5、收条,证实张某1收到王某妻子退还的现金11.74万元,并对王某、陈某表示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自己与王金梅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自己于2013年8月左右通过刘某认识王金梅。自己与王金梅打过两次麻将,第一次自己和王金梅都输了,自己输了3000元,王金梅和刘某两人合起的,共输了1万左右。第二次2013年9、10月份,是王金梅喊的自己,但王金梅没有打,王金梅帮自己从王某处借了2万元,说水钱2000元,所有就只给了自己1.8万元,那天自己又输了,但王金梅当天没有打牌,之后就没有来往了。2014年3月11日那天王金梅又给自己打电话喊打牌,在顺庆区红光路的“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自己与王金梅刚坐下没多久,就从外面进来四名男子,王金梅就说被害人张某1打牌整了她好几万元钱,自己就说牌都没打几次,怎么可能整她的钱。这时王某就进来了并与另外几个娃儿打了自己。刚好罗某来还自己的钱,也被他们抓进房间。后来这些娃儿就从自己的包包里收了4800元钱和两张银行卡,只有工行卡上面有钱,还被迫说出密码,被他们通过柜员机和pos机取走47400元(其中包括现金4800元现金和罗某还自己的3000元)。王金梅还逼迫自己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来他们可能觉得不安全,就将自己和罗某带到市政府新区一个旅馆,要自己继续找钱。因他们知道自己银行卡上已经没有钱了,就给罗某做工作,喊罗某将钱借给自己,后来罗某被迫无奈就将银行卡拿出来,他们分几次将卡上的约7万元钱取出来。这时他们看见实在砸不出油水了,才将自己的车钥匙、身份证、驾驶证等还给自己,把我们放了,当时已经是凌晨1点左右了。出来后,自己就便走就边报了案。2、证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1点多,自己给张某1打电话说还张3000元钱,张叫自己到顺庆区“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刚出电梯口,就听见张某1在与人吵架,后来自己也被一个叫“四哥”的人拉进608房间,房间里有张某1和一名女的,四名男子,他们还打了张某1,听到他们在说张某1打牌骗了王老师(就是那个女的)二、三万元钱,王老师还说不得行,必须赔偿15万元钱,少一分都不得行。张某1说打牌有输、有赢,不存在骗。那几个娃儿说不得行,喊张某1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张某1说身上只有4800元,他们说太少了,还叫张某1给王老师写了一张15万元钱的欠条,又叫张某1将身上的银行卡拿出来,张某1被迫说出密码,他们就叫自己与他们一起去取了17000余元,加上自己还张某1的3000元,总共2万元,另外他们又把银行卡拿出去好像是通过pos机刷了3万元。后来他们将自己与张某1带到市政府新区的一个酒店房间,让张某1继续找钱,因张某1打了几个电话没有找到,他们就喊张某1找自己借钱,张某1没有办法就找自己借,自己开始没有同意,他们就打张某1,后来自己考虑张某1年纪这么大了,就同意借钱给张某1。就用自己的工行卡通过柜员机和他们找的pos机共刷了6.8万元,加上之前还张某1的3000元,总共7.1万元,其中1000元是手续费,自己未算在张某1的借款中。把钱全部交给他们后才将自己与张某1放了。在红光假日酒店换了房间之后,王老师还把自己叫进卫生间,拿起她的电话叫自己跟她一起说,说张某1骗取她的钱,有自己在场,叫自己来作证,并录了音。自己听他们说的,就觉得好像是放高利贷的。还有一次和“四哥”喝茶时,“四哥”套了自己关于张某1的话。自己之前与王老师打过一次麻将。3、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8月分,自己与王金梅、张某1和另外一男一女打过一次牌,那天自己与王金梅合起的,打牌没有多大输赢,张某1输了一点,自己和王金梅合起也输了。之后就没有再在一起打过牌了。自己认识张某1多年了,他平时很少打牌,他应该不是打牌会“出千”的人。4、证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中午,因王金梅之前给自己说张某1和罗某打牌“出千”整了她好几万,她让自己帮忙喊人把钱要回来。并约了张某1在顺庆区“红光假日酒店”608打牌。自己就给杜涛打电话,喊杜涛找人帮忙办这件事。下午大约2点左右自己也去了608房间,当时房间里有张某1、罗某、王金梅、杜涛和另外三个不认识的娃儿,见到张某1后,自己就打了他一耳光,说“王金梅输了这么多钱,你还整别个。”张某1就与王金梅在扯,说好久在哪整了多少,最后张某1承认整了6、7万,王金梅就找张某1还钱,自己就喊张某1整了多少就还多少。说完自己就走了。在2014年3月12日凌晨1点多,自己在正阳路一个宾馆里,杜涛就拿了7万元钱来给自己,并说pos机还差3万元,自己拿到钱后,就给了杜涛1万元,说兄弟们辛苦了,叫杜涛分给大家。当时王金梅就在楼下一直给自己打电话,喊自己把钱拿给她还帐,于是自己就将剩余的6万元给了王金梅。后来pos机上的钱自己现在也不知道收到没有。自己给杜涛说的叫其帮王金梅把钱收回来,欠多少就收多少。自己当天多次与王金梅通话的原因就是王金梅开始给自己说张某1在酒店里装病,后来又说弄到市政府上面去,自己就给她说反正张某1整了你多少钱,你就喊张某1还多少钱。5、证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中午,杜涛给自己说骗他四哥钱的人找到了,于是自己就与杜涛、赵某,另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娃儿一起到了红光路假日酒店一个房间,王姐开的门,房间里还有张某1和一个不认识的女的,王姐就说张某1骗了她的钱,四哥也进了房间打了张某1一耳光,并说骗了多少就吐多少出来,说完就走了。王姐就喊张某1自己说骗了多少钱然后一笔一笔写下来,后来算了大概有7、8万,王金梅说除了还7、8万元之外还要给点损失,就喊张某1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来杜涛说张某1欠了王姐的钱就想办法还,张某1说身上只有4800元,另外罗姐还张某1的3000元,被杜涛一起拿过去了。王金梅一直在催张某1找钱,张某1的银行卡掉出来,赵某就喊张某1说出密码,开始张某1说的假密码还被打了的。赵某就带起罗姐一起去取了17000元,后来杜涛的朋友拿来pos机,不知道又取了多少钱,把张某1和罗姐卡上的钱都取了。后来又带到市政府上面一个旅馆,一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才让张某1等人走。他们在红光假日酒店打了张某1的。在非法拘禁张某1的过程中王金梅一直在场,她一直等到钱拿到手后才离开的。他们当天在场的人都打了张某1的,包括王某。从张某1、罗某身上拿出的钱一直是杜涛在保管。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金梅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样子,自己通过刘某认识张某1,然后在一起打过四次麻将,自己一共输了5万多元,这其中有1.6万元是借的王某的。后来王某给自己说张某1和罗某他们打牌时整了自己的,并说罗某在说的时候王某还录了音的,所以自己就想找张某1他们把赢自己的钱退给自己。然后在2015年3月10日自己就与王某商量把张某1约出来打牌。3月11日中午自己给张某1打电话约他到红光路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到了房间后自己就给张某1说大家都是朋友,打牌还要整自己的钱。张某1当时就说没有,后来又说要把钱退给自己。当时王某带了四个娃儿进来,他们对张某1连吼带推,张某1的朋友罗某来房间时还被吓哭了。杜涛问张某1怎么办,张某1说该退就退。于是自己就和张某1算帐,算出来一共有5万多元。张某1就说身上没有钱,只有几千元,愿意打欠条,后来张某1给自己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期间张某1还到处打电话借钱。杜涛还打电话喊人送pos机来,至于杜涛他们从张某1的银行卡上取了多少钱不清楚。后来自己出去了一会儿,转来后张某1说不舒服吃了药,杜涛就喊换个地方,就到了市政府上面一个旅馆。到了后,杜涛就喊自己先走,自己到隔壁房间呆了一会儿就走了。到了晚上又去旅馆时杜涛他们已经走了,自己给杜涛打电话,杜涛说张某1等人已经走了,拿了10几万元钱都在王某那里。2、被告人杜涛的供述,证实自己今天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2014年3月11日王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打牌被人整了,喊自己帮忙收回来,自己就喊了陈某、赵某和另外一个娃儿一起到了红光路的“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王某在大厅见到他们后就喊进去看一下,于是他们就进了房间,看见王金梅和张某1在房间里,自己问王金梅怎么回事,王金梅说张某1打牌整了她几万元钱,刚开始张某1说没有那么多,后来王某进了房间打了张某1一耳光,说张某1整了多少就退多少出来,说完就走了。之后王金梅就和张某1在算,算出来有6、7万元,王金梅说除了本钱还要算损失,就喊张某1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自己对张某1说还是要想办法找钱,张某1说身上只有4800元,这时有一个女的罗某进到房间说还张某13000元钱,王金梅就把钱收了,给自己拿了1、2千元钱作为买烟等的用费。后来张某1一直打电话,不小心把银行卡掉出来,赵某就故道张某1说出了密码,赵某就带罗某拿着张某1的银行卡去取钱,取了多少记不清了,由于在柜员机上取不了多少,自己就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喊把pos机拿来,又用pos机刷了2、3万元。之后因为怕张某1跳楼,他们就去了市政府上面一个旅馆,继续喊张某1找钱,张某1就在罗某那里借了7万元钱,是自己叫朋友送的pos机刷的。等他们把钱刷了以后,大概是12号凌晨了,他们就让张某1等人走了。整个过程中,王金梅除了在市政府上面她出去大约半个小时外,一直都在场。自己当天收了钱后就到正阳路一个商务酒店将钱交给王某了,王某当时就拿了1万元给自己,自己就分给陈某几人了。用pos机刷的钱,送pos的娃儿第二天电话都打不通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本案认为,被告人王金梅、杜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胁迫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金梅犯罪数额11万余元,被告人杜涛的犯罪数额6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犯罪的基本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当。关于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构成抢劫罪,其焦点在于第一,被害人张某1是否有在打牌过程中采取做假方式赢王金梅5万余元的事实存在;第二,被告等人是否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经查,被害人张某1和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张某1并没有与王金梅打过几次牌,并且在仅有的一、两次牌局中张某1也输了钱,并没有如王金梅所说是张某1赢了她5万余元;并且其同案人杜涛、王某、陈某等人均没有参与王金梅、张某1的牌局,因此对王金梅是否输钱、输了多少、输给谁,均是听王金梅所说,不能印证王金梅输钱的事实,故不能认定王金梅与张某1之间存在因打牌做假的事实。同时在“红光假日酒店”608房间和市政府新区的一旅馆内,被告等人对张某1采取打耳光、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方式,迫使张某1在不能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先被迫写下15万元的欠条,之后又被强行拿走自己和罗某身上的现金,以及通过柜员机取款和pos刷卡共取走其人民币11万余元,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等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是单纯想要回所谓输的赌资,而是想以此为名,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从实际结果看,即便如王金梅所说她被张某1打牌做假输了5万余元,但被告等人从被害人处强行获取的财物达11万余元,已远远超出其所输赌资,并且还不能证明其所输的财物均是张某1所赢,故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非常明确。因此本案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的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关于对被告人王金梅、杜涛犯罪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王金梅应对整个犯罪金额11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本案因其而发生,邀约他人帮其要回赌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积极、主动态度,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动手,但对其他同案人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表示认可,因此被告人王金梅应对11万余元承担责任。被告人杜涛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万余元,因为杜涛对张某1是否赢了王金梅的钱不清楚,只是听王金梅自己所说,并且邀约杜涛的王某也告诉他“张某1赢了多少就让张某1还多少”,因此杜涛其主观上认为张某1是赢了王金梅5万余元,而之后从被害人处多拿走的6万余元已经远远超出所谓的赌债,因此被告人杜涛对该6万余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被告人王金梅对其被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对指控的罪名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