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三文、何彦涛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郑三文,何彦涛,张晓燕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41号原告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刘计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三文。被告何彦涛。被告张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三文、何彦涛、张晓燕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三文、何彦涛、张晓燕银行存款128355.4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三文、何彦涛、张晓燕银行存款128355.4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豪审 判 员 袁育兰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