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赖某牛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冬牛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冬牛,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文盲,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5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15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冬牛(下称赖冬牛)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冬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4月6日建议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3日将补充侦查的材料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冬牛与葛某某(绰号“保华子”)系情人关系,因近日葛某某对赖冬牛十分冷漠并表示要与赖冬牛分手,导致赖冬牛对葛某某心生怨恨并产生报复葛某某的想法。2016年1月2日晚21时许,赖冬牛从家中卧室床底拿出一瓶农药(“硫丹”杀虫剂)投放于葛某某家中的水管内。2016年1月3日晚,葛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发现家中水管内的水十分浑浊且含有农药气味,葛某某遂问赖冬牛是否在其家中投放了农药,当晚赖冬牛没有承认。2016年1月4日早上,葛某某再次质问赖冬牛,赖冬牛才承认投放农药的行为。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硫丹”字样铁罐内和被害人家中水管内及饮用水桶中均检出“硫丹”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赖冬牛因被害人葛某某不愿和他继续交往而心生怨恨,故意在被害人家中的水管内投放“硫丹”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冬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赖冬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赖冬牛认为葛某某(绰号“保华子”)近期对其十分冷淡,还提出要分手,心生怨恨,加上葛某某叫在外务工的丈夫江某某回家,被告人认为江某某可能因为其与葛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来找其的麻烦。因此,赖冬牛产生了报复葛某某的想法。2016年1月2日晚21时许,赖冬牛从家中卧室床底拿出一瓶农药“硫丹”(《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载明的剧毒化学品)杀虫剂,弄开通往葛某某家中的水管连接处,将部分“硫丹”杀虫剂投放于水管内。该水管为封闭式水管,出口为位于葛某某房屋东墙屋檐下的水龙头,葛某某到此接水用于做饭、洗衣服等用途,赖冬牛投放“硫丹”杀虫剂前后一段时间葛某某家的建房工人也会使用这个水龙头。2016年1月3日晚,葛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发现水龙头放出来的水十分浑浊且有农药气味,于是葛某某就去质问赖冬牛是否投放了农药,赖冬牛没有承认。2016年1月4日早上,葛某某再次质问赖冬牛,赖冬牛承认了投放农药到葛某某家水管的事实。2016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赖冬牛在其家中后山上被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赖冬牛供述:“保华子”(被害人葛某某)老公一直在外打工,几年前我就和“保华子”发生过男女关系,中途断了关系,2014年又发生了并一直保持。最近几天“保华子”说要我不要跟她来往了,然后不理我,打她电话也不接了。我越想越生气,她老公回来后肯定也会知道我和她的事,可能会来找我的麻烦。因此,为了报复“保华子”,同时让她老公不要管事,前天(2016年1月2日)晚上八点多钟,“保华子”和她老公江某某以及他们九岁的孩子都在家,我偷偷从后山潜到“保华子”屋后面,屋后面水沟里有一根从山上引下来的喝水管,是通向“保华子”家的。屋后那处水管有一个接头,我就拔出接头,在接头下游那段水管口倒进了部分杀虫剂,然后接上接头,带上剩余的杀虫剂悄悄地从原路返回了家里。这种杀虫剂是用一个圆柱状的铁质瓶子装着,平时放在我房间床底下,用来杀虫用的。我知道有人喝了这个农药的话轻则得病,重则出人命。我父母也应该知道我投放农药的事,因为“保华子”为这个事来找我的时候他们也在场。我就是恨“保华子”,我帮她做了那么多的事还给了她钱,现在却对我不理不睬,我就是要报复她让她受到惩罚。2、被害人葛某某陈述:我家水管被邻居赖冬牛投毒了,这根水管是在我家后山引进来的。最近我、我老公还有我小孩子在家,平时我们家做饭、做菜、喝水、洗澡之类生活用水都是用这根水管里的水。我家有个储水缸,没水了就用水桶去水龙头里面接水再倒进水缸,这个水龙头在我家新房后面建的厨房和卫生间内,厨房没有装门,附近的人可以自由进入新建的厨房。我们这段时间打第三层楼面,家里请了泥水师傅张某某、包头赖某某等人做事,都在家里吃饭,所以都会用这个水龙头的水。2016年1月3日白天,我们都没在水龙头里面接水,晚上大概八点钟,我老公用蓝色塑料桶去水龙头取水时发现水管里面流下来的水有股农药味。我就提着装有半桶有农药味的水的蓝色塑料桶到赖冬牛家,问他我家的水是不是他放了农药,赖冬牛不做声,我就同他的父母讲,说以前赖冬牛也害过我,我都没报案,这种事会出人命的,赖冬牛爸爸说“随赖冬牛自己怎么去。”第二天早晨八点多,我又去赖冬牛家问,赖冬牛就讲:“是在水管的截管处投的毒,”并向我保证以后再不会害我。我认为是赖冬牛干的,因为我不答应跟赖冬牛来往,他就报复。3、证人江某某(葛某某丈夫)的证言:昨天(2016年1月3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去冲澡,要加冷水才发现我家水龙头里面流出来的水里面有一股农药味。这水是用水管从我家后山小河上引进来的,是我家一户人用来生活的,做饭、喝水、洗澡都是用这些水。可能是赖冬牛下的毒,因为我家做新房子的时候做第一层、第二层赖冬牛都没来帮忙,前十几天做第三层的时候赖冬牛来帮忙,我就说:“前面你都没有来,现在你来干嘛?”,可能赖冬牛记仇了。4、证人赖某某(赖冬牛父亲)的证言:以前我不知道葛某某和我儿子赖冬牛有没有男女关系,最近一两年才知道有。2016年1月3日晚6点多钟,葛某某提着半塑料桶有点呈白色的水来我家就问:“赖冬牛是不是你放的毒药。”赖冬牛当时没有说话,我就跟赖冬牛说:“如果是你放的,就要不得。”葛某某总在我家说“赖冬牛害我什么意思”之类的话。5、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葛某某是我邻居,今年年初我还帮她家浇了三层的楼面,打楼面时有八、九个小工。盖房子期间赖冬牛向葛某某家的水管里投毒被公安机关抓走了。水管和水龙头位于葛某某家的新厨房里面,新厨房当时没有打楼面,也没有做门,外人能随便进出。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在帮葛某某家砌墙期间赖冬牛向葛某某家投毒被公安局的人抓走了,当时葛某某家在盖第三层楼面,还在屋后新盖了厨房。该厨房没有封闭,当时没有门,其他人可以自由进出。厨房里有一根葛某某家的出水管,还有一个水龙头,平时一直在使用。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家和葛某某家是邻居。她家新建的卫生间那里有个水龙头,没装门,有时会看到她家从那里取水用。8、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一楼平面比例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9、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赖冬牛指认投毒及农药放置位置和水样的提取。10、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毒物)字[2016]8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提取赖冬牛家中写有“硫丹”字样的铁罐中、江某某家中水管内、蓝色水桶内水样中均检出硫丹成分,山上水源处水样中未检出硫丹成分。11、讯问被告人赖冬牛、指认现场和提取物证的视频。12、扣押物品、物件清单。13、万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赖冬牛于2016年1月4日上午在其家中后山上被抓获。14、被告人赖冬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冬牛因被害人不愿继续交往而心生怨恨,故意采用在被害人家中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水管内投放毒害性物质剧毒农药“硫丹”的方式报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冬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冬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冬牛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炜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