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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右中旗巴彦芒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右中旗巴彦芒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文祥,职务董事长。被告科右中旗巴彦芒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包哈斯巴根,职务嘎查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科右中旗巴彦芒哈苏木巴彦温都尔嘎查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项思敏审 判 员  赵金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