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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龙生与周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生,周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1401号原告黄龙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福进、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新,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龙生与被告周建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生的委托代理人陈福进、被告周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龙生诉称,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拥有的一部江淮牌小型轿车转让给原告;该车转让前的交通责任、交通规费、一切经济纠纷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无偿提供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籍;该车以现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伍仟元。此外,合同尚就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购车款支付义务,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处理江淮牌小型轿车的违章事宜并缴交相应罚款人民币1200元;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江淮牌小型轿车过户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建新辩称,车子是在经过年检之后方卖给原告的,车子没有违章记录,当时口头约定被告付购车款人民币37000元给被告之后,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原告负担,故现在违章事宜应由原告自行处理;2、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没有处理好违章事宜,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只要原告处理好违章事宜,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被告没有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要求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原告黄龙生与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了相关内容,其中有:1、被告将其所有的江淮牌小型轿车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36000元;2、车以现况为准,不得违约,若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人民币5000元;3、该车转让前的交通责任、交通规费、一切经济纠纷等均有被告承担,转让后的交通责任、交通规费、一切经济纠纷等均有原告承担;4、被告应无偿提供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原告购车款,但因被告在2015年7月22日的两次违章及2015年8月6日的一次违章尚未处理完毕,致江淮牌小型轿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被告因由谁来处理违章事宜方面各执己见,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交警网上处理-违法信息列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按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来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约定的内容,应由被告处理签订协议之前的违章事宜,被告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车辆的状况,被告没有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没有异议,亦符合双方约定,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新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理江淮牌小型轿车在2015年8月16日之前的全部违章事宜并缴交相应罚款;二、被告周建新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龙生办理小型轿车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黄龙生对被告周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龙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芳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