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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左同刚与汪显兵、常州市绿杨花卉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同刚,汪显兵,常州市绿杨花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986号原告左同刚。委托代理人顾海华,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显兵。被告常州市绿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路23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在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保险大厦。负责人蒋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同刚与被告汪显兵、常州市绿杨花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斌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左同刚于2016年4月28日以治疗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左同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