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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赖煊宁与阙万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煊宁,阙万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449号原告赖煊宁,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阙万鸿,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煊宁与被告阙万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煊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煊宁以被告阙万鸿已经支付了款项,纠纷已经达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煊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赖煊宁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