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钟连胜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连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钟连胜,男,1957年9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号。负责人:王松涛,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钟连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连胜申请再审称:我没有在《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上签字,虽然收到15000元,也不能认定我对此医疗纠纷放弃了进一步的权利主张。另外,我收到钱后,数次给医生打电话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我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予以改判。本院认为:钟连胜称其在2013年7月5日收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给付的15000元后,到2015年9月起诉,中间曾数次给医生打电话主张权利,但其未对此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以钟连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钟连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连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晨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