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王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永,户籍所在地辽源市。曾因盗窃于1995年4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8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十一日,2015年9月1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振东,户籍所在地辽源市。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8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户籍所在地辽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鹏亮,户籍所在地辽源市。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王鹏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王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事实被告人肖永于2015年10月12日,伙同小孩(未核实其真实身份,在逃)窜至本市七一百康药业对面无限极专卖店,趁被害人祝某某不备,将桌子上的黑色女式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女式彩金项链1条、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肖永于2015年10月18日,窜至本市吉视传媒对面钰新花艺商店,趁被害人孙某甲不备,将柜台上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及棕色女士长款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900元左右,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于2015年11月6日,窜至本市东艺郦园B区1号楼西医诊所,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楼梯上的女士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盗走。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于2015年11月6日,窜至本市东艺春城3号楼107门市五金日杂商店,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将柜台上的白色德米牌直板手机及红色女士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元左右。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9日,窜至东辽县白泉镇嘉福一期130门市喜铺婚庆店,趁被害人杨艳龙不备,将一楼吧台里面的黑色尼康牌相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10日,窜至本市东腰岭泡泡堂礼品店,趁被害人佟某某不备,将货架上的深绿色腰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10日,窜至本市地税局对面紫丁香花店,趁被害人华某某不备,将办公桌上的男士斜挎包内黑色平板电话(品牌不详)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盗走。被告人肖永、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6日,窜至本市龙山新城A区3号楼3单元105室天狮专卖店,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将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于2015年11月20日,窜至本市唐人街大自然花屋,趁被害人孙某乙不备,将柜台上的金色苹果6PLUS及收银台后面米白色啄木鸟牌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于2015年11月20日,窜至本市建材市场2区2楼右侧第一家商店,将沙发上包内的灰色佳能IX850相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22日,窜至本市老政府小区931号楼104室无限极中草药美容养生馆,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将吧台上的白色三星平板电脑及粉色长款女士钱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22日,窜至本市辽河半岛小区三期正门好好婴游馆,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将吧台手拎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被告人肖永、姜振东于2015年11月24日,窜至本市晨风小区西门南侧恒达锅炉公司的门市房,趁被害人曲某某不备,将一楼办公桌西侧凳子上的棕色袋鼠牌男士单肩包盗走,包内有白色中兴牌直板手机1部、黑色直板手机1部(品牌不详)、现金人民币2800元、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租房合同、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被告人王鹏亮于2015年9月份,在本市矿务局附近小亮手机店,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在刘某乙和、王某甲(另案处理)手中收购白色苹果平板电脑1台、以200左右的价格收购杂牌手机2部、以4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黄金耳钉1副、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苹果6PLUS手机1部。被告人王鹏亮于2015年11月份,在本市矿务局附近小亮手机店,以2400元的价格在犯罪嫌疑人肖永、张某甲手中收购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三星平板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鹏亮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永、姜振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王鹏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肖永辩解称,2015年10月18日在吉视传媒对面钰新花艺商店盗窃的钱包里不到200元钱。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扣押部分赃物及返还被害人情况。(2)谅解书,证实刘某甲收到王鹏亮返还的三星平板电脑,对其予以谅解。(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肖永、姜振东、王鹏亮前科情况。(4)肖永作案时的着装、盗窃所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张某乙的婚庆店被盗相机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刘某乙和证言,证实将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两部杂牌手机、一副黄金耳钉、一部苹果6plus卖给王鹏亮,王鹏亮没登记,也没问东西是哪来的,但应该知道不是好道来的。(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肖永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给过其一部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让其解锁,能卖就卖,就当还其欠款了。肖永还给其一个数码相机,告诉卖了就当还钱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祝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2日17时发现七一百康药业对面无限极专卖店被盗褐色带花杂牌女式钱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还有彩金项链一条,2012年花2000元购买,还有身份证、银行卡、欠条等。通过调取录像发现有两名男子偷的钱,一个戴鸭舌帽,挺瘦,另一个挺胖,都40岁左右。(2)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19时许,吉视传媒对面钰新花艺商店被盗紫色外壳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个,2012年花4000元购买;棕色女式长款钱包一个,内有大约2900元钱;还有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店里来了一个带鸭舌帽的男子过来买花,看看就走了,之后发现被盗了。监控录像看见是这个男的偷东西。(3)被害人佟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0日21时30分左右,在东腰岭泡泡堂礼品店被盗深绿色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还有订货单。有两名40多岁男子来商店要买电暖袋,他们走之后就发现包不见了。(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1月9日下午4点左右,在白泉镇嘉福一期130门市喜铺婚庆商店被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个,通过旁边干洗店监控录像看是两个男子,他俩来店里跟其要张名片就走了,走的时候怀里夹着东西,和其说话男子戴个黑色的帽子,穿蓝色羽绒服,另一个穿黑色羽绒服。(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6日12时30分左右,在龙山新城A区3号楼3单元105室天狮专卖店,有两名男子来店里要看钙片,其给介绍,两男子没买就走了,下午13时30分发现其金色苹果6手机丢了。(6)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在老政府小区931号楼门市无限极中草药美容养生馆内,被盗三星平板电脑一台,其手拎包里面粉色长款女士钱包被盗,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还有银行卡、身份证。下午有两名男子来店里买东西,怀疑是他俩偷的。(7)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下午5点半,发现晨风小区西门南侧门市恒达锅炉有限公司一楼被盗棕色袋鼠牌男士挎包一个,内有白色中兴牌直板手机一个,2014年9月份花1100元钱购买;黑色直板手机一个,具体型号不知道;现金2800元整;深棕色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会员卡;还有身份证、驾驶证、文件、租房合同。(8)被害人曾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下午3点半左右,在福镇街辽河半岛小区三期正门东侧第二个门市好爸爸孕婴游泳馆吧台被盗现金1000余元。下午有两名男子来其店里买东西,趁其不注意将包内现金偷走,其从店里监控看到的。(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下午,在建材市场2区2楼右手第一家卖整体橱柜,被盗一部佳能灰色相机。(10)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初,在东艺春城3号楼107门市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被盗白色德米牌直板手机一部,2015年10月份花500元购买;红色斑点女式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元左右。一名男子戴鸭舌帽,较瘦,另一个穿深色上衣,他们走之后就发现手机和钱包被盗。(11)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6日12点左右,在东艺郦园B区1号楼西医诊所被盗现金大约1500元钱。当天有三名男子过来买药,他们走后发现钱被盗了。(12)被害人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0日19时许,在腰岭地税局对面紫丁香花店被盗现金1100元,黑色平板电话一部,2014年花300元购买。(1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13时许,在人民大街建行道东面大自然花屋被盗金色苹果6PLUS一个,2015年3月份花7400元购买,现价值4000元左右;米白色啄木鸟长款钱夹一个,内有现金6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博纳会员卡。查看监控录像是12时20分许,三名男子来花店看花瓶,有个戴线帽子的男子偷走的手机,翻的包。4.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供述,供述了三人有分有合,由姜振东、张某甲到门市以买东西为借口吸引服务员或老板注意,肖永趁机实施盗窃作案及销赃的经过。其中肖永盗窃作案13起,姜振东参与盗窃作案10起、张某甲参与作案5起,具体时间、地点及盗窃现金、物品情况与公诉机关指控及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5、被告人王鹏亮供述,证实其经营小亮手机店,在没有进行登记,并明知来源不明,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2015年9月份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在刘某乙和、王某甲手中收购白色苹果平板电脑1台、以200左右的价格收购杂牌手机2部、以4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黄金耳钉1副、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苹果6PLUS手机1部。2015年1月份以2400元的价格在肖永、张某甲手中收购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三星平板手机1部。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物品价值。7、辨认笔录,王鹏亮辨认肖永、张某甲。8、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综上,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王鹏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永的辩解无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永、姜振东、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鹏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永、姜振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返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四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振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鹏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班晓伟人民陪审员 刘延波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