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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行审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帅,杨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2行审04号申请执行人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睢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松,主任。被执行人徐帅,男,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杨海梅,女,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徐帅、杨海梅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3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32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艳华审 判 员  陈效亮代理审判员  钱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