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639号原告郭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