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田德虎与田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虎,田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2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田德虎,男,回族,生于1965年12月6日,初中文化,居民,住海原县老城区建设居委会一区。被执行人田玉玺,男,回族,生于1979年2月5日,初中文化,居民,住海原县老城区建设居委会交通局巷。申请执行人田德虎与被执行人田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玉玺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德虎借款38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2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玉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查再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田玉玺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玉玺于2016年4月28日以私下和解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