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曹建娥申请被执行人阿庆特格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娥,阿庆特格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娥,女,汉族。被执行人阿庆特格斯,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庆特古斯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旗支行账户6227000464010xxxxxx内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