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甲,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甲,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6日。委托代理人韩娜,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云筝,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3日。委托代理人单梅,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韩娜、于云筝,被上诉人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单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年××月××日,喻某某、邱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邱某丙,现随喻某某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喻某某、邱某甲因琐事经常生气。现喻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邱某甲离婚。另查明:喻某某的婚前嫁妆有:木箱子一个、被子二十条、单子六条、床上四件套一件、洗衣机二台、电饭锅一个、电锅一个、联想电脑显示屏一个、衣服若干件、邱某甲在喻某某家中有电动三轮车一辆、48v45A电池一组。以上事实由邱某甲提交的三张借条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喻某某提出离婚,邱某甲同意离婚,应准予喻某某与邱某甲离婚。婚生女年幼且随喻某某生活,以喻某某抚养为宜,邱某甲应支付喻某某子女抚养费46125.25元(10853元/年×17年×25%)。喻某某、邱某甲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喻某某要求邱某甲返还个人财产现金30000元及戒指二个,项链一条、手镯二个、耳坠一对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且邱某甲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邱某甲辩称,共同债务126240元,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邱某甲虽然提供了其向邱某乙、邱平、军华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三张(金额83000元),但邱某乙、邱平、军华均与邱某甲有利害关系,且邱某乙、邱平、军华均未到庭,喻某某又不知邱某甲借多少钱,法院无法认定借款数额及借款的真实性,故对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喻某某与邱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邱某丙由喻某某抚养,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喻某某子女抚养费23000元;邱某甲于2024年3月13日前支付喻某某子女抚养费23125.25元。三、喻某某婚前嫁妆木箱子一个、被子二十条、单子六条、床上四件套一件、洗衣机二台、电饭锅一个、电锅一个、联想电脑屏一个、衣服若干件归喻某某所有。四、喻某某返还邱某甲电动三轮车一辆,48v45A电池一组。五、驳回喻某某、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喻某某负担。上诉人邱某甲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为邱某甲、喻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26240元应当共同分担,邱某甲对女儿邱某丙的抚养费应当按月支付,每月应当支付329元,请求二审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喻某某答辩称,夫妻双方一起生活不到二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农村每年消费支出为6438.12元,2015年农村每年消费支出为7887元,根本不存在对外借款126240元的共同债务用于家庭支出开支的事情。其女儿邱某丙抚养费46125.25元,原审法院已经判决让邱某甲分期支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邱某甲提供证人韩某、邱某乙出庭证明邱某甲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向韩某、邱某乙借款53000元、50000元。经审理查明,证人邱某乙是邱某甲的叔父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邱某甲对所借二笔款项的用途未能作出合理陈述,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26240元是否真实存在问题,二审庭审中韩某、邱某乙虽然出庭证明邱某甲与其二人有借贷关系,但其中邱某乙是邱某甲的叔父,是利害关系人,证明效率低下,邱某甲对所借款项的用途去向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无其它关于126240元的开支凭据相佐证,且喻某某当庭表示对邱某甲的借款毫不知情,借款凭条上亦无喻某某的签字认可。关于126240元借款这一事实客观真实存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若确有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126240元确实客观真实存在,邱某甲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子女邱某丙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原审法院已酌情考虑到邱某甲的经济状况,判决分两次支付,且第二次支付时间是截止在2024年3月13日前。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邱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文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