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运键与被执行人赖振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50号申请人:朱运键,男,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口镇。被执行人:赖振淦,男,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朱运键与被执行人赖振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赣开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运键于2014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赣开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凌慧明执 行 员 涂香斌执 行 员 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