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2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