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张晔龙借款纠纷(2016)内0921执7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冯月旺,张晔龙,杜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出生于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申请执行人冯月旺,男,出生于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被执行人张晔龙,男,汉族,现住卓资县,卓资县党校干部。被执行人杜书俊,男,汉族,现住卓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书俊所有的位于大庆东街门脸房,产权证号:1390210023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俊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