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海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670号罪犯李海洋,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