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幺世华与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幺世华,张东旺,张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975号原告幺世华,无职业。被告张东旺,无职业。被告张东兴,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幺世华与被告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幺世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幺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幺世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