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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广汉市鑫宏公司与王永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鑫宏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王永虹,吴逢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鑫宏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张化村。被执行人:王永虹,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吴逢友,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生。广汉市鑫宏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虹、吴逢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52016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永虹、吴逢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