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善好、许友惠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好,许友惠,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366号原告:王善好。原告:许友惠。被告:XX。原告王善好、许友惠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善好、许友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好、许友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好、许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王善好、许友惠负担。审判员 余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岁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