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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定江与丰都县社会保险局其他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江,丰都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75号原告徐定江,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社会保险局,组织机构代码45202644-7,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商业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2644-7。法定代表人谭洪毅,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劲秋,丰都县社会保险局稽核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江诉被告丰都县社会保险局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职责一案中,原告徐定江以被告丰都县社会保险局明确表示已经履行稽核职责,已将稽核结果移送丰都县地方税务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丰都县社会保险局负担。审 判 长  刘芸人民陪审员  XX人民陪审员  王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