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孙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洋,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洋。被执行人孙杰。孙海洋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海洋借款2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孙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琪合议庭讨论笔录时间:2016年4月28日地点:执行局8306办公室汇报人:吕海宏参加人:王亚琳、陈国兰、高静吕: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进再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陈:就本案的目前情况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以裁定本次程序终结高:就本案的目前情况来看,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以裁定本次程序终结。王: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从本案的目前情况看,可依法裁定裁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关于孙海洋申请执行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海洋,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712087213,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二分场九队二组4号。被执行人孙杰,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04067251,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砖瓦二厂新村。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三、标的:224600元四、立案时间:2016年1月12日五、发出执行通知书时间:2016年1月13日六、执行过程、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杰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以程序性终结结案。七、承办人意见:建议结案。承办人:吕海宏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阅卷笔录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申请执行人孙海洋,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712087213,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二分场九队二组4号。被执行人孙杰,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04067251,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砖瓦二厂新村。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直接送达。2015.11.11三、权利人申请执行时间2016年1月12日四、执行标的:224600元阅卷人:吕海宏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执行日志案号(2016)苏0803执104号申请人孙海洋被执行人孙杰内容时间1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4月19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4月29日本案符合程序性终结条件,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重大事项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6)苏0803执10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海洋被执行人孙杰执行标的224600元实执标的元到位率%结案方式终结申请费元实支费元立案时间2016年1月12日结案时间2016年4月28日执行总天数扣除总天数天扣除理由及天数实执天数天执行简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以程序性终结结案。承办人意见建议结案。签名:2016年月日局长意见2016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