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字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广州市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广州市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字117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广州市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三社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申申诉被告广州市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申申已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申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申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胡申申承担负担(已交���)。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湘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