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婷婷饰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婷婷饰品厂,丁鹏,沈婷婷,义乌市佑生宝饲料有限公司,刘正明,王兰仙,金华市明越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84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婷婷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菜市场综合楼。负责人丁鹏。被执行人丁鹏,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沈婷婷,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佑生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上宅村343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被执行人刘正明,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兰仙,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金华市明越饲料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前蒋村金华宝利工具厂*号厂房。负责人王兰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4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鹏、沈婷婷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四季五区40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362**号、c00136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4-00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2847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婷婷饰品厂、丁鹏、沈婷婷、义乌市佑生宝饲料有限公司、刘正明、王兰仙、金华市明越饲料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284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丁鹏、沈婷婷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四季五区40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362**号、c00136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3)第004-00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6)浙0782执284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